试论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法之趋势及特点
二、行政法模式及发展趋势分析
世界上传统的行政法按照对行政权力是以控制还是以维护为中心,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控权模式,一种是以战前的德日和苏联为代表的管理理论模式,两者相差迥异。
就控权模式而言,其行政法着重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强调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但是这种模式有下列一些缺点:司法的过分干预可能成为积极行政的障碍;司法的价值判断凌驾于行政的价值判断之上;司法干预系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控制,作用不如事前控制大,并且忽视了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该模式将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视为行政法,而认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问题应由行政学或者其他学科来解决。
而与此相对的,存在着的是以维护行政权力、国家管理为中心的管理理论模式。其盛行于战前的德国和日本,在苏联则一直沿用至80年代。对于如何处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关系,在此模式下,一直强调国家管理的重要性和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如德国“把作为财产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国家相区别,极大地发展了公共权力的、保守的、反民主的行政法理论”,而日本则是仿效之。该模式往往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较强的中央集权主义和警察国家主义的特点,注重行政实体发而不注重行政程序法,一般不承认程序的独立价值,故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其核心内容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至于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则是无足轻重的。采用管理理论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是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自近代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民主、民族思潮的影响,表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和吸收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开展了对行政主体的资格、组织、结构、行政效率以及行政行为运作方式的研究,强调对行政的信任,在一些专业领域部分放弃司法干预;大陆法系则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在以往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国家,成为保障个人权利的主要手段和机制,这尤其明显地表现在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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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传统的行政法按照对行政权力是以控制还是以维护为中心,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控权模式,一种是以战前的德日和苏联为代表的管理理论模式,两者相差迥异。
就控权模式而言,其行政法着重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强调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但是这种模式有下列一些缺点:司法的过分干预可能成为积极行政的障碍;司法的价值判断凌驾于行政的价值判断之上;司法干预系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控制,作用不如事前控制大,并且忽视了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该模式将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视为行政法,而认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问题应由行政学或者其他学科来解决。
而与此相对的,存在着的是以维护行政权力、国家管理为中心的管理理论模式。其盛行于战前的德国和日本,在苏联则一直沿用至80年代。对于如何处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关系,在此模式下,一直强调国家管理的重要性和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如德国“把作为财产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国家相区别,极大地发展了公共权力的、保守的、反民主的行政法理论”,而日本则是仿效之。该模式往往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较强的中央集权主义和警察国家主义的特点,注重行政实体发而不注重行政程序法,一般不承认程序的独立价值,故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其核心内容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至于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法,则是无足轻重的。采用管理理论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是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西方国家的行政法,自近代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民主、民族思潮的影响,表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和吸收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开展了对行政主体的资格、组织、结构、行政效率以及行政行为运作方式的研究,强调对行政的信任,在一些专业领域部分放弃司法干预;大陆法系则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在以往强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国家,成为保障个人权利的主要手段和机制,这尤其明显地表现在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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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法之趋势及特点(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