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县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四)要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要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要求上来,切实承担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业务技能素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继续深化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努力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现代化水平,切实增强公安民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廉政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民警思想状况定期研判、谈话诫勉、重大事项报告、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严肃查处民警违法乱纪案件,积极探索队伍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五)要为全面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建议县委、县政府进一步重视、研究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问题,加强各相关部门与公安的协调配合,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全面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对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制定实施办法的建议。一是建议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处罚的种类增加到五大类238种,但仍有一些有一定危害性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如使用假币、倒卖文物、侵占等尚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无法处置。而在实践中,这些行为又经常发生,建议把使用假币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二是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办法。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赌资较大”等没有作具体规定,导致办案民警在具体执法中难以操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调研,尽早制定《浙江省实施办法》,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赌资较大”等作出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县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第2页)》来源于网,欢迎阅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县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第2页)。sUP
制员,强化对民警执法办案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由法制部门对每起治安案件严格把关;实行每月一次的执法质量考评,考评结果全局通报。据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一年来,共有3起治安案件当事人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其中2起维持原裁定,1件不予受理;7起治安案件当事人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全部维持原裁定。共有起6起治安案件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原裁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为正确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县公安局和广大公安民警做了大量。但与法律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并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变动较大,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大幅调整了罚款处罚的幅度,明确了公安机关及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能力。但从检查情况看,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广大群众对哪些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什么惩罚知之甚少,宣传教育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一些部门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许多乡镇、街道分管政法的领导和从事政法的人员都不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内容,特别是农村的宣传教育还存在不少盲区。
(二)部分民警的执法理念有待转变,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条例相比,把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增加了处罚项目和种类,专章规范警察办案,减少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检查情况看,部分民警的执法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在具体办案中,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还不够强。一是及时取证意识不强。一些民警在处警时不取证先调解,待调解不成想取证时,有些证据却无法取得,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了结。二是时限意识不够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案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在检查中发现,办案超期现象比较突出,许多治安案件都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一些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也没有按照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而是由县局领导批准就延长了,没有严格依法办事。三是程序意识还不够强。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如在制作笔录时有时没有全部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告知送达不规范,有的治安拘留没有释放回执等。四是人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在传唤、询问、检查治安处罚当事人时,有时存在侵害治安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象。如传唤治安处罚当事人后,有时不能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等。
(三)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执法的随意性还比较大。如仙公处罚[2007]64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民警于2007年2月16日就已查清顾某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对顾某进行了询问,固定了相关证据,却于同年3月13日为顾某出具了“自首”材料。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严重”、“情节轻微”、“赌资较大”等无法做统一的具体规定,而地方立法机关又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导致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情节相同的案件在处理上会有很大的差别。如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导致案情相类似的当事人,有的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执法利益化、利益部门化倾向比较严重。如在处理赌博案件时,有的执法单位在收缴和追缴上做文章,出现罚款500元,而追缴数千元、上万元的情形。有的在作出罚款500元、并处治安拘留的决定后,为了能顺利执行罚款和追缴非法所得,甚至不执行治安拘留的处罚。从抽查的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只执行了罚款,没有执行已经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如仙公处罚[2006]377号)三是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治安案件数量还比较少,也没有出现被变更处罚决定的案件。但从检查情况看,办案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有的治安案件询问笔录中没有询问人签名,有的案件只有一名承办民警。有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如仙公处罚[2006]420号,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4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正式实施,但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该法,而是适用《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法律文书制作还不够规范。有的处罚决定书上多次使用“校对章”,有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有的未附保证人身份证明。有的案卷整理归档不规范,装订顺序比较混乱。
(四)基层治安管理还比较薄弱,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流动人口管理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取消暂住人口收费后,有关部门对全县流动人口以及其中的高危人群,情况不明、底数不清。一些乡镇、街道、村(居)对流动人口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职责、任务和有效的办法,导致流动人口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我县有大量的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即使登记的出租房屋,对承租人的登记也不全面规范,有些只登记了姓名,没有登记身份证号和地址;对房东缺乏有效的管理,没有进行业务培训。三是技防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经费原因,在社区街道、居民区的重要路段、重点部位、部分网吧、废旧物品收购点、部分宾馆等无法安装监控设施,销赃渠道难以切断,导致对犯罪分子形不成有效震慑。四是特种行业、网吧等公复场所的管理难以到位。网吧、宾馆、酒吧等一些娱乐场所是违法犯罪的多发地,但其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形不成打击的合力,管理难以到位。
(五)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法的正确实施。从检查情况看,我县现有警力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特别是基层一线派出所,既要承担正常的警务,又要做好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基础信息采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等非警务,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另外,我县公安机关经费十分紧张,有时连民警的出差费也不能正常报销;办公条件较差,白塔派出所仍在使用二十多年前建造的房屋,许多办案单位都临时租用民房,以解决办公用房不足。为了维持正常办公和改善办公条件,执法单位查办赌博、卖淫嫖娼等能带来收入的案件积极性较高,甚至刑警中队、网监中队也去办理赌博案件,而办理其他不能带来收入的案件积极性相对较低,影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一部法律,也是一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要充分认识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性,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网络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不断创新和改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方式方法,采用以案说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来教育群众,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努力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增强公民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识,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要树立取证优先意识,在处警时要先固定证据,防止取证不及时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增强时限意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超过24小时;普通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不能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延长,切不可为贪图方便省事而不履行法定程序。要增强程序意识,做到实体、程序并重。要增强人权保护意识,自觉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民警11项禁止性规定,正确理解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怀孕、哺乳期妇女等治安案件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询问时应当全部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告知传唤的原因和处所。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在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统一、规范确定“情节严重”、“情节轻微”、“赌资较大”的实际情形,努力减少执法的个体差异性;要严格执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对罚款并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在执行罚款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治安拘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权威性;要严格对“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杜绝执法的随意性;要规范追缴、收缴行为,努力纠正执法利益化、利益部门化倾向。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增强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案卷归档管理。
(三)要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也是一部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律。因此,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对治安形势的分析和治安状况的调研,依法及时受理治安案件,加大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枪支弹药和民爆物品管理,全面清除治安安全隐患;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重点打击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网吧、学校周边环境等突出治安问题的专项整治,以查处促稳定。同时,要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警务室建设,使民警真正深入社区,和村(居)治调组织一起做好外来人口、纠纷调解、排忧解难等。加大技防投入,在县城主要街道、居民区出入口、商店内外、单位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晰监控装置。加强人防措施,不断探索完善警民联防制度和义务治安防范,努力降低发案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县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