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3.8.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裝并在封袋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3.8.2所有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招标设备(材料)名称,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此公章要与投标文件上的公章相同。
3.8.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3.9投标截止期
3.9.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
3.9.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2.3条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新的投标截止期。
3.9.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3.1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0.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需要对投标文件作出修改,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3.9.1条款递交修改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3.10.2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须知3.8条款的规定密封和标志,并在内层包封中标明“修改”字样。
3.10.3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单位,撤回其投标文件。根据本须知3.5条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开标、评标、定标及授予合同
4.1开标
4.1.1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4.1.2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单位参加。
4.1.3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推选的代表或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1.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1.5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2) 文件未按照招标(3) 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4) 投标(5) 文件中的投标(6) 函未加盖投标(7) 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8) 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9) 投标(10) 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1) 投标(12) 人未按照招标(13) 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14) 保函或者投标(15) 保证金的;
(16) 组成联合体投标(17) 的,(18) 投标(19) 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20) 投标(21) 协议的。
4.2评标内容的保密
4.2.1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都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保密。
4.2.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小组(委员会)及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4.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4.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4.4.1在评标时,评标小组(委员会)将首先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4.4.2就本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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