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4.交货
4.1合同交货期应以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为准,实际交货时间,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指定到货地点为准。
4.2供货方安排运输。
4.3供方发货后24小时内,应将该设备(材料)合同号、设备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立方米)、运单号、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需方,以便做好接货工作。
5.检验
5.1设备(材料)运达到货地点后,需方负责清点接货。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设备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供方承担质量责任。如运输部门造成的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供方为主出面协调处理,需方协助解决。
5.2设备(材料)全部到达现场后,供方应按需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进行开箱检验。如供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需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质量损坏情况做出记录,供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
6.保险
货物装运后由供方办理保险,其费用由______方支付。
7.价格与支付
7.1设备(材料)合同价格应按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单价和总价)执行;
7.2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需方向供方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设备抵达到货地点被需方检验后,再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货款;
联动调试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货款;
在质量保证期过后一个月内将余款付清。
8.质量
8.1供方应严格按照制造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部(专业)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并且完全复核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8.2供方保证设备(材料)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8.3对设备(材料)质量应按国家和部(专业)颁布的质量标准或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设备(材料)安装后,供方负责调试工作,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工作。
8.4在设备(材料)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因需方使用不当和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供方应配合解决,但费用由需方负担。
9.现场服务
9.1设备(材料)在安装调试阶段,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处理有关设备(材料)质量问题。
9.2需方应给予供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供方自理。
10.索赔
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由于制造、工艺或材料缺陷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______日内(以电报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果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逾期不予答复和处理,则视为上述索赔已被接受。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1.违约责任
11.1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供方应向需方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_______元计收,但最高限度为_______%。
11.2需方逾期付款时(正当拒付,供方同意延期付款时除外),应向供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_______元计收,但最高限度为_______%。
11.3设备错发到货地点时,由供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有关费用。
11.4由于需方填错到货地点或临时改变运输方案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12.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2.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解除和无效变更。若因国家计划改变,或设计变更确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12.2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负责。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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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