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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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