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政──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现实转变(一)
不严,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又会造成群众的不满,使更多守法公民对治安行政工作失去信心,导致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在辅警力量构建上的缺失,从而失去了治安工作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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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功近利,远期效益低下
按照经济学家所讲的“80/20法则”,20%的参与者完成了80%的“工作”。在大部分社会中, 80%犯罪事件的肇因20%的罪犯、20%的汽机车驾驶人得为80%的交通事故负责,80%的啤酒是被 20%的酒客喝掉的。同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也同样适用这一法则,也就是说20%的治安行政人员完成了80%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大多数的治安行政管理人员在治安行政管理行为中是处于无用或低效率状态的。在实践中,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层级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十分常见;就事论事,就案论案的情况极为明显;大多治安行政管理行为均是被动式的治安管理行为;不重视治安行政管理经验的反馈及治安行政管理信息的系统化处理,从而使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弥漫着片面、孤立的色彩,不利于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长期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注重远期规划,总是走在突发事件的后面,不仅没有形成对治安状况走势的预期,即使在现存问题的处理上应接不暇、疲于奔命的情况也不胜枚举。
二、创建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在限制型治安行政管理的领域中,官僚化的行政体系十分明显,如同机械化的生产一般,档案的准确、快速、一致和可取性,保密的持续和可能性,合作的协同和严格性,以及人力、物力的最小代价,无不通过严格官僚化,尤其是单一组织的行政机构来达到。这种行政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实施权力机关的意志时的快捷、明确和强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样可以迅速提高有限范围内机制运作的效率。既然限制型行政管理方式也存在如此优点,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对现行治安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提出异议,究其弊端呢?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现实要求而言,限制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的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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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现实转变(一)(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