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与最终用户直接签订)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与最终用户直接签订)
“拥有”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位于纽约州,总部设在纽约州纽约市发展大道第0号,邮政编码为11111。
“需要”制造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位于特拉华州,总部设在宾西法尼亚州匹兹堡市用户街1号,邮政编码为22222。
上述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协议书,以此为证。
鉴于许可方开发并拥有一个取名为“万能”的计算机系统,一个集成数据库办公室管理和财务控制系统的所有权,并且鉴于被许可方希望获得上述系统并在其总部加以使用,许可方愿意向被许可方提供上述系统并发给使用许可证。因此,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协议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书所用的有关术语,特定义如下:
1-1 “协议书”是指本协议书及根据本协议书所签定的所有附件和所有修正书。
1-2 “CPU”是指某台中央处理机。
1-3 “计算机程序”是指控制CPU运行的任何源码或目标码指令。
1-4 “指定CPU”是指安装于宾西法尼亚州匹兹堡市用户街1号被许可方的办公室的一台“10的6次方型超不可想象计算机”(SuperUnbelivable Computer Model 10的6次方)及其升级机。
1-5 “许可程序”是指可执行于指定CPU的许可信息处理程序,它由许可方的“万能”计算机软件系统中若干模块组成,该软件系统列于附件I,它附属于本协议书并作为其一部分,所有进一步的说明均定义于附件I。
1-6 “许可资料”是指与许可程序有关的任何资料,它由许可方所有并随同许可程序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该资料包括附件I中所指明的那些文件及以书面形式特别说明的其他文件--输入形式、用户手册、接口格式及输入/输出格式,上述资料均作为保密内容或许可方的专属产权,交付被许可方使用。
1-7 “许可软件”是指许可程序和许可资料。
1-8 “被授权人员”是指被许可方的雇员和根据直接或间接与被许可方订立合同为被许可方工作的其他方的人员,其他方包括,但又不仅限于,许可方和指定CPU的卖主或根据本协议书由被许可方再指定可使用许可软件的CPU卖主。
1-9 “改进”是指许可软件的任何修订、精化或修改,或者是增加该软件的使用范围、功能或其他有用特性所进行的任何工作。
第二条 授予使用许可权
2-1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许可方同意授予,被许可方同意接受一个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使用许可,准许被授权人员在指定CPU上使用该许可软件,上述使用仅限于被许可方内部使用和为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提供信息服务。除上述规定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权使用该许可软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任何人无权将该许可软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他人出售、出租、转让权利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或提供利用。
2-2 本协议书第2条所作的限制适用于将本许可软件作为其中一部分的任何软件系统,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另外达成了书面协议。
2-3 每个将要使用许可软件的CPU,都要求分别签订使用许可,以作为本协议书的补充。当指定CPU(或根据补充许可而授权的CPU)不能操作或因故不能使用,则被许可方根据本协议书而获得的指定CPU的使用许可或者根据补充协议而获得的任何一台CPU的补充许可均可转移到一台备份CPU上,但被许可方必须尽最大努力尽可能迅速地克服这种情况。
2-4 被许可方可以预先征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为该许可软件重新指定另一台CPU,对此,许可方不得无故拒绝。重新指定CPU不另外再收费。
第三条 许可方提供的服务
3-1 许可程序和许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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