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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4)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公安机关的证明,兹证明ХХ国公民(或无国籍人)ХХ(中译名为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国驻华大使馆(或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工作期间未曾受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工作人员。 
    2、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译名。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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