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报告总结 >> 调研报告 >> 正文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是否有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有待于研究。笔者认为不存在这个问题。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看,人大实际就拥有监督检察机关的权力,这样做只不过具体一点而已,而且是属于一种事后监督,也就是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它没有干涉检察机关的行为,而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在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属于正常的监督范围。但这样一来,人大是否会陷入一种事务性的工作状况,也即是否陷于一种法律程序执行者中,这倒是一个问题。如果人大的审查,只是停留在一种大方向的审查,其作出的意见只是一种倾向性的意见,具体工作仍由司法机关来做,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比如,人大对于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提出复议的不起诉案件经过复查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正确,则给予维护;不正确,则建议检察机关撤销错误决定重新进行处理。一切法律手续和处理决定仍由司法机关来办理,所以,人大不会陷入法律执行者和工作事务者的状况。把不起诉外部监督权交给人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把外部监督落到了实处,会大大增加不起诉处分权的信任度,充分体现不起诉制度的缜密性和完善性。
     
     2、避免与法院审判形式雷同,突出检察权的特点。
     
     3、避免司法机关互相扯皮和相互埋怨的现象,化解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4、增强说服力。
     
     第二,检察机关把不起诉决定作为“检察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公开出去让社会监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外,还应当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一是可以通过创建永久性检务公开宣传专栏,作为检察机关与社会联系的窗口,适时向社会公开;二是创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专用刊物,不定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但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值得讨论。笔者认为不宜向外界公开。因为存疑不起诉决定,本身不是一种最终处理结果,在获取新的证据后,依然有被重新提起公诉的可能,将案情公开,可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补证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三,对于被害人和受害单位经人大复查后仍有异议的不起诉案件,允许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再加一道封闭墙。可对《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维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权的制约,体现诉讼的高度民主科学。
     
     通过上述三点补充,加上原来的一些成熟的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制度就会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和趋于完善的封闭性的制度。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46191.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调研报告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