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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范文


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阮石玉,男,汉族,74岁,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1号,联系电话159593##795
  
  申请人:阮文峰,男,汉族,33岁,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1号。联系电话158593####2.系阮石玉的三儿子。
  
  请求事项
  
  请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76号)批准征收下白石镇英平村集体土地2.0560公顷,(其中申请人7.74亩避雨设施葡萄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请求裁决给予提高。
  
  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从1987年开始,我家在福安下白石镇英平村“塘仔里”(地名)种植葡萄。为产生规模效益,我家承包地大部分集中在此,计4.13亩,加上从本村村民名下租种的部分,共种植有7.74亩葡萄树,2006年开始部分采用避雨设施栽培,到2010年底已全部采取避雨设施栽培。2011年,葡萄园亩年产值已达到约1.39万元,总年产值达到近11万元。
  
  根据国家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由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三部份构成。“据此我家葡萄园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不少于110万元。
  
  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和英平村村委提供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合计还不足10万元,尚不足地上附作物(葡萄架和避雨设施)的成本。为何两者的差距如此之大?这是我“漫天要价”还是“盘剥农民”?
  
  2011年8月17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是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二是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三是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
  
  根据人民网2012年04月18日《福安葡萄园因产业转型遭遇蚕食引发争议》报道,福安市国土局用地股负责人对人民网记者表示,这次征地的补偿依照的是福安市政府2008年12月5日下发的“安政文(2008)527号”文件《关于印发宁武高速公路福安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何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福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是拿本该被清理的文件作为征地补偿依据?更何况宁武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民生工程,4年前的这“实施意见”是有特定针对性的;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作为私人企业投资,两者的性质能相提并论吗?这几年的国民经济无发展吗?难道党的惠农政策就这样贯彻落实的吗?既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依据,就不能作为征地补偿标准!就应按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
  
  作为农民,我衷心希望家乡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尤其在当前全面上下喜迎十八胜利召开之际,我更衷心希望社会稳定团结!
  
  然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在征地补偿未协商好的前提下,野蛮征地使我家葡萄园遭破坏、被强填,不仅今年的辛勤劳动化为流水,而且对我家今后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申请人已经向福安市和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提高补偿标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依法申请裁决,请求提高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谨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  月  日
  
  

《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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