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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监理工程
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台同规定的承包
人的义务。
  37.3 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及地
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
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承包人也即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
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备,或
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
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
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
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
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
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
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
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
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
无必要,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5.2 剥露和开孔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
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本
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
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
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仔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
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
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
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
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
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成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
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
  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
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
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
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
款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可以
决定:
  (a)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井里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
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
限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
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
知监理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1款终
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款处理。

>               开工及误期
  42.l 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
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
不得延误。
  42.1 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
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规定的计
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
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业主未按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
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 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按报业主。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
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
中列出,以供业主批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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