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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冈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
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推
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
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
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
延长全部、或任问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l
  44.2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
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款(b)
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
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
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
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工程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间
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
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要程师
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施工进度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
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
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
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标,承包人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
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
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47.1 误或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
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
(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
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
金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
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
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
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
的数额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
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 竣工奖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业主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
和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
包人每天的奖金。
  为使业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为使承包人有权得到奖金,要求将被实施工作的细节

及奖金总额
在规范中规定。
  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除
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款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给予调
整。               _一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证书证明,到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该区段合格完工,则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技术规范计算的奖金支付。
  48.1 移交证书
  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圆满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
以预定速度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内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给工程移交证书的
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移交证书,其
中写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
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发给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
缺陷,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移交证书。
  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监理工程师就下列工程发给移
交证书:
  (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使用
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
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监
理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
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保修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修复地表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
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自:
  (a)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又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
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保修期相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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