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
尽快予以完成。
(b)接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E
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儿
49.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
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
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
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
之处。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款规定估价。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
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
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
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
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
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
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
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
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
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
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
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
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照60款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工程已经实
施),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也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
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5%,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款 」
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
开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过15%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
计算工作费用及按第7O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有效合同价”(就本
条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合同价)的15%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
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
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
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
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 计日工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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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
尽快予以完成。
(b)接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E
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儿
49.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
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
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
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
之处。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款规定估价。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
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
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
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
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
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
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
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
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
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
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
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
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
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照60款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工程已经实
施),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也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
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5%,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款 」
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
开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过15%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
计算工作费用及按第7O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有效合同价”(就本
条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合同价)的15%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
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
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
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
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 计日工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