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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工作进行施工。对
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亩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
和费用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
前,向监理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监理
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
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设备除外。)如果
清单和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将在其上签字并将清单和各一份退还给承包
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设备
的标价的报表。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并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
何付款。但是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或报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
际无法做到,则监理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该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监理工
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监理工
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
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
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可能是相当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
到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
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
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 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
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
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
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
给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
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53.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或按67.3款规
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53.2和53.3款规定的
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
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临时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
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
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应将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这些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业主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
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4.3 结关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其
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4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问承包人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人提
出要求时,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63款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设
备,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应认为
此协议不包括一项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63款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
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
并由业主支付费用。
  54.6 用于第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
(包括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
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54.8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
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简行合同规
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1 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60款规
定支付给承包人。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合理通知承包
人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
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
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
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
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
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
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从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
查后14天内向以理工程师书面由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
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1 计量方法
  无论一般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60.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包含在标书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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