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1)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 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和字词××××不经×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 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签字。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1)(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