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各部门
一、根据党组、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政正职
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的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
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直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四、三总师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的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自我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对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要发扬好的方面,及时克服不足之处。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主动深刻检查,积极向组织汇报。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 《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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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党组、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政正职
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的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
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直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四、三总师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的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自我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对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要发扬好的方面,及时克服不足之处。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主动深刻检查,积极向组织汇报。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 《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