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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成功维权代理词


代理词

  致: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仲裁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理应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2009年2月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枫丹白鹤”二期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09年3月2日9时30分,申请人在工地维修意见活动板房时,不慎从房顶摔下,后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同年3月8日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药费,导致申请人无钱救治,不得已出院。因病情需要,申请人于2009年3月27日在当地媒体的帮助下前往合肥东南骨科医院治疗后转入安徽省立医院,并最终于同年4月23日出院,经诊断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申请人受伤后住院33天,被申请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009年8月6日,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该局于同年8月27日作出合劳社工伤认定04[2009]122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10月16日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合劳鉴(2009)第1039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

  被申请人作为一个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性的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不仅未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而是采取种种措施刁难申请人,其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及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9个月,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45.25元。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2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22762元(2845.25×8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0804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5524元(2845.25×6个月+2845.25×10个月)。

  (三)停工留薪工资20402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2009年3月申请人受伤直至2009年10月伤残等级评定结果确定为九级伤残的这8个月时间,申请人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22762元(2845.25×8个月)。

  (四)护理费16321.6元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其翻身、穿衣及自我移动均在妻子的协助下完成。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护理费是18209.6元(2845.25元×80%×8个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62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只能依据安徽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伙食补助。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伙食补助费是462元(20元×70%×33天)。 (六)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1014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检修工棚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理应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请仲裁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工伤案件成功维权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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