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章程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停办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翻译学院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2、学校因政策和法律的原因被依法责令关闭;
3、学校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在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经2000年9月2日洪泽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表决后通过,2005年9月25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解释权在本校校长室。
第六十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报请西安翻译学院批准,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洪泽外国语中学
2005年9月25日
[1]
在百度搜索:高级中学章程(第4页)
《高级中学章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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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学校停办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翻译学院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2、学校因政策和法律的原因被依法责令关闭;
3、学校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在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经2000年9月2日洪泽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表决后通过,2005年9月25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解释权在本校校长室。
第六十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报请西安翻译学院批准,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洪泽外国语中学
200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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