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sp; 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来访事项转送通知书》(附件4),作归口处理。
2.交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送事项,市信访局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附件5):(1)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的;(4)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5)其他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对受理单位反馈结果的材料,接待工作人员要认真审阅所报内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是否有落实措施,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责任单位盖章、责任领导签名、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
3.发函转送、交办方式。市信访局每周一次集中向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附件6),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转送事项的办理情况。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先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转送、交办函。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不得擅自转送、交办或者退回。对转送、交办件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申请审核。
4.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人数较多、难以劝返、涉及多个县、区和市直部门的,或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受理有争议的,可组织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决定,按决定意见办理。
对需要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应事先或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报室、局领导同意。协调结束后形成纪要,并督促落实。
5.督办。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负责对本室转送、交办、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进行督办。需要移交市信访局督查处的来访事项,要及时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移交。需要向督查处备案的,按要求每月将本室交办的来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督办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员等方式进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限时办结:(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上报与通报
1.上报。对需要上报的来访情况,通过《信访信息》、《信访重要情况专报》、《信访重要情况签报》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信访局报告。以上三个简报和信息分别由来访接待室和当日值班的牵头人负责撰写(下同)。
(1)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或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来访事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其他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信息,通过《信访重要情况专报》或《信访重要情况签报》不定期上报。
(2)对群众来市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月编发《来市去省集体访情况通报》,每季度编发《来访情况综合分析》,以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信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对每日来访情况编发《信访信息》。
2.通报。每月对来市去省赴京上访情况和当月来访突出问题、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尤其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在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通报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必要时,对来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七)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结构清楚、标点准确,内容符合原意。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逐级送审。
(八)终结事项的备案
接待工作人员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九)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记录或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登记、存放,每年集中销毁一次。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妥善处理。
(十)查询及回复
来访人需要在市信访局信访信息系统查询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及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接待场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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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送事项,市信访局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附件5):(1)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的;(4)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5)其他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对受理单位反馈结果的材料,接待工作人员要认真审阅所报内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是否有落实措施,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责任单位盖章、责任领导签名、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
3.发函转送、交办方式。市信访局每周一次集中向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附件6),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转送事项的办理情况。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先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转送、交办函。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不得擅自转送、交办或者退回。对转送、交办件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申请审核。
4.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人数较多、难以劝返、涉及多个县、区和市直部门的,或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受理有争议的,可组织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决定,按决定意见办理。
对需要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应事先或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报室、局领导同意。协调结束后形成纪要,并督促落实。
5.督办。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负责对本室转送、交办、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进行督办。需要移交市信访局督查处的来访事项,要及时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移交。需要向督查处备案的,按要求每月将本室交办的来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督办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员等方式进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限时办结:(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上报与通报
1.上报。对需要上报的来访情况,通过《信访信息》、《信访重要情况专报》、《信访重要情况签报》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信访局报告。以上三个简报和信息分别由来访接待室和当日值班的牵头人负责撰写(下同)。
(1)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或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来访事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其他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信息,通过《信访重要情况专报》或《信访重要情况签报》不定期上报。
(2)对群众来市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月编发《来市去省集体访情况通报》,每季度编发《来访情况综合分析》,以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信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对每日来访情况编发《信访信息》。
2.通报。每月对来市去省赴京上访情况和当月来访突出问题、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尤其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在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通报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必要时,对来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七)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结构清楚、标点准确,内容符合原意。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逐级送审。
(八)终结事项的备案
接待工作人员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九)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记录或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登记、存放,每年集中销毁一次。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妥善处理。
(十)查询及回复
来访人需要在市信访局信访信息系统查询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及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接待场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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