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在我国的发展分析
94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其中第十一章专章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规定董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1996年,上海开始实行董事会秘书制度。1996年3月21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1996年4月10日,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发文明确要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1996年8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上海的上市公司,也适用于其他地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基本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框架。
中国证监会199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2000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等都对董事会秘书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五、我国大陆企业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带来的问题
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的滥觞,对商法研究者提出了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定位及立法目的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差异,以及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引人关注。就我国目前董事会秘书相关法规的制定主体来看,更多的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规制,即从公司的外部监管作出要求,涉及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课题。从设立该制度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以及便于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中国是证券法研究的对象。纵观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可以发现董事会秘书多是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使公司运转更加规范,协调公司与外界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公司法中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监管中的作用,即其在证券法上的意义乃是副产品。这一定位的差异对于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董事会秘书制度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提出了新课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权力与责任在各公司机构之中分配状况的安排。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司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这些权力如何在各公司机构中分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外部治理,它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等。通过这一途径,可获取企业绩效信息,评价企业能力及行为,经营者能力及行为的大小、好坏和正确与否,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二是内部治理,即人们常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亦称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治理主体、如何行使和配置控制权、如何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工作及业绩、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
一方面,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对我国目前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颠覆,迫使我们重新认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性质,重新构建公司组织结构。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实践表明,它应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但董事会秘书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而不是董事会成员,不具有董事的地位。相反,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法上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对公司日常经营负有总责(如公司经理)或部门责任(如财务负责人)的。显然,董事会秘书不属于此列,而是对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执行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显然不适当也不可能。因为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聘任的,理应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并向董事会负责,而很难反过来监督董事会。这一切表明,董事会秘书这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引入到我国后,对我国现有的公司组织机构制度构成了巨大挑战,对我国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新的意义。
另一方面,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作用也使得我们必须重新认识我国外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嬗变。在我国,证券法的发展走在了公司法的前面,换句话说,在上市公司监管的许多方面,由于缺乏一部完善的公司法的支持,证券法担负了许多本属公司法分内的责任。这就使得我国的证券法走上了与公司法迥异的路径,大大偏离了公司法所遵从的大陆法传统,而更多地照搬了英美法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本来是纯粹英美法中的概念,如今被引入到我国并开始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对于我国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法理论上,就我国大陆现有的研究而言,秘书专业教科书对于董事会秘书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仅有少数几篇文章对董事会秘书制度作了初步研究,但仍然局限在对国外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介绍上。就整体来说,缺少对英美法中董事会秘书制度产生以及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原因的考察,更缺乏对英美法制度下董事会秘书独特功能和价值的研究,至于在我国现有的公司制度构造下引入董事会秘书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引入,则基本上是空白。因此,目前在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还有研究的价值。
董事会秘书在设立的最初阶段,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雇员,对于公司治理没有重大影响。现代英美法系公司法多将董事会秘书确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具有一定积极作用。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开始在法律上确定了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机关的地位。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号06SGJ005。)
(作者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董事会秘书在我国的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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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上海开始实行董事会秘书制度。1996年3月21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1996年4月10日,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发文明确要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1996年8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上海的上市公司,也适用于其他地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基本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框架。
中国证监会199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2000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等都对董事会秘书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五、我国大陆企业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带来的问题
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的滥觞,对商法研究者提出了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定位及立法目的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差异,以及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引人关注。就我国目前董事会秘书相关法规的制定主体来看,更多的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规制,即从公司的外部监管作出要求,涉及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课题。从设立该制度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以及便于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中国是证券法研究的对象。纵观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可以发现董事会秘书多是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使公司运转更加规范,协调公司与外界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公司法中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在公司监管中的作用,即其在证券法上的意义乃是副产品。这一定位的差异对于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董事会秘书制度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提出了新课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权力与责任在各公司机构之中分配状况的安排。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司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这些权力如何在各公司机构中分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外部治理,它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等。通过这一途径,可获取企业绩效信息,评价企业能力及行为,经营者能力及行为的大小、好坏和正确与否,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二是内部治理,即人们常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亦称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治理主体、如何行使和配置控制权、如何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工作及业绩、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
一方面,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对我国目前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颠覆,迫使我们重新认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性质,重新构建公司组织结构。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实践表明,它应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但董事会秘书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而不是董事会成员,不具有董事的地位。相反,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法上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对公司日常经营负有总责(如公司经理)或部门责任(如财务负责人)的。显然,董事会秘书不属于此列,而是对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执行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显然不适当也不可能。因为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聘任的,理应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并向董事会负责,而很难反过来监督董事会。这一切表明,董事会秘书这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引入到我国后,对我国现有的公司组织机构制度构成了巨大挑战,对我国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新的意义。
另一方面,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作用也使得我们必须重新认识我国外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嬗变。在我国,证券法的发展走在了公司法的前面,换句话说,在上市公司监管的许多方面,由于缺乏一部完善的公司法的支持,证券法担负了许多本属公司法分内的责任。这就使得我国的证券法走上了与公司法迥异的路径,大大偏离了公司法所遵从的大陆法传统,而更多地照搬了英美法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本来是纯粹英美法中的概念,如今被引入到我国并开始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对于我国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法理论上,就我国大陆现有的研究而言,秘书专业教科书对于董事会秘书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仅有少数几篇文章对董事会秘书制度作了初步研究,但仍然局限在对国外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介绍上。就整体来说,缺少对英美法中董事会秘书制度产生以及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原因的考察,更缺乏对英美法制度下董事会秘书独特功能和价值的研究,至于在我国现有的公司制度构造下引入董事会秘书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引入,则基本上是空白。因此,目前在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还有研究的价值。
董事会秘书在设立的最初阶段,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雇员,对于公司治理没有重大影响。现代英美法系公司法多将董事会秘书确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具有一定积极作用。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开始在法律上确定了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机关的地位。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号06SGJ005。)
(作者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董事会秘书在我国的发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