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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


成一定困难。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法律地位等还没有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包括:竞争机制、组织法律地位等。向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只能从事非盈利性的服务活动。向工商部门登记的,又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体。《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后,合作社登记的经济性质规定为“合作社”,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条例》实施前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时其“经济性质”很多,有“合伙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等。“经济性质”不一,造成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全不一样,如“合伙企业”需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因此,如何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规范其经济性质急需探讨研究。目前按新条例重新登记的合作社还屈指可数。
       三、加快**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现实选择,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目前,**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这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应在深化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积极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围绕农民增收,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持产业,总结成功经验,办好一批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结合各地实际,选择一批优势农产品或特色产业加以重点引导、扶持,建立(或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加快**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从典型调查看,办得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致有五方面因素:一要有热心农民合作事业,懂经营、善管理的领头人;二要有一个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章程和一个好的运行机制;三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充实的服务内容;四要有比较好的监督和指导;五要重视成员的培训和教育。为此,我们建议:
       (一)创新思路,强化引导,坚持不懈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快发展壮大。当前,要抓住宣传贯彻《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是应突出创新这个主题。从实际出发,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淡化“官办”或“半官半民”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
       二是应突出产业化这条主线。解放思想,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重点引导、扶持再建立(或扩大)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吸收更多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专业农户入社。在启动期间,采取行政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把合作经济组织“扶上马、引上路”。尤其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发展,建立健全紧密型利益连结机制。
       三是在发展中应本着“三个有利于”原则。只要有利于农业科技进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开拓市场和农民增收,就多支持、多实践、先发展、少争论,创造平等竞争的内外部环境,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放手让各个组织按章程规定的运作机制进行活动,只要这些组织是为农民的利益服务,政府就应少干预。而当这些组织损害了农民利益时,政府应采取措施规范其行为。
       (二)政策引导,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国家的政策导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至为关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合作社的扶持既符合WTO规则,又与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导向完全一致,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的观点,通过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农业政策、财政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有效支持。从调研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政府的政策设置和服务都有强烈的要求,各级政府应予认真研究。
       一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类型,尤其是集生产经营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生产经营实际,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收购、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或经分级、整理、包装后销售的,应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应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植保及疫病防治等项目和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应免征营业税。
       二是政府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期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目前市及各县(市、区)虽已安排有一定的扶持资金,但大多用于维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运转费用。今后应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向扶持开发项目转变,通过项目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对如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购置农产品储运设施装备、以及农产品品牌质量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扶持,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是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和县(市、区)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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