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
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尤其要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急需的信贷资金。要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其经营情况和信誉,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
四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各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优惠和方便,像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一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允许有一定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上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参与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要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建议市政府仿照外地经验扶持创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选定合适项目,逐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安全运行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三)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单独主体,不仅需要立法保障,同时离不开市场综合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搞好组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规范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其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运行。同时加强财政、工商、民政、税务、金融、交通、粮食、水利、农业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快健康发展。针对**实际,在鼓励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同时,当前要把发展依托当地主导优势产业(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逐步改变目前专业合作组织结构不合理状况,有效推进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使农业产业发展从政府行政性宏观管理调控为主转到以农民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专业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自我调控为主上来,使**市的农业产业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政府”的管理模式,而政府更注重安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对目前行政色彩较浓的产(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应逐步从协会领导管理层中退出,真正让协会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要着重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遇到的困难,切实为他们发展创造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多种实现途径,使分散、闲置的土地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中,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通过土地整理、农综开发、农业现代园区建设、农田保护等措施,提升全市农用土地的质量,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形成更多的规模经营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而推进专业化农业区域布局和专业化产业带培育。
(四)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对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分类,明确不同类型组织的主管部门,并切实承担起管理、指导的职能。各级政府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自愿原则组建,建立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真正让农民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逐步规范和健全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应着重注意:
一是健全机构设置。除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外,还应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组织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及经营业务、财务管理情况,建立组织内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是建立一套严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社(会)审批制度、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风险保障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制度等,以保障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凡对社员生产的产品实行收购、销售的专业合作社,均应制订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办法,如产品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认定、收益分配(包括二次分配)、积累金提取、社员利益保障等,确保社员合理稳定的收入和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积极在实行产品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推行股权设置。即入社社员必须认购股金,但股权设置要以调动投资者和生产者两个积极性为原则。一般股本结构要与社员产品交货总量的比例相一致,由社员自由购买股份,但每个社员购买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合作组织总股份的20%。其中股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要向生产者配置。社员大会决策时可突破一人一票的限制,而改为按股权数设置,这样既充分体现了合作组织的自治原则,也保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发起人的正当权益。
此外,还需明确不同类型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对原定为“合伙企业”性质的必须重新登记,对“集体”性质合作社,通过改制,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规范其经济性质。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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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各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优惠和方便,像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一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允许有一定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上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参与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要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建议市政府仿照外地经验扶持创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选定合适项目,逐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安全运行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三)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单独主体,不仅需要立法保障,同时离不开市场综合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搞好组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规范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其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运行。同时加强财政、工商、民政、税务、金融、交通、粮食、水利、农业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快健康发展。针对**实际,在鼓励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同时,当前要把发展依托当地主导优势产业(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逐步改变目前专业合作组织结构不合理状况,有效推进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使农业产业发展从政府行政性宏观管理调控为主转到以农民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专业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自我调控为主上来,使**市的农业产业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政府”的管理模式,而政府更注重安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对目前行政色彩较浓的产(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应逐步从协会领导管理层中退出,真正让协会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要着重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遇到的困难,切实为他们发展创造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多种实现途径,使分散、闲置的土地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中,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通过土地整理、农综开发、农业现代园区建设、农田保护等措施,提升全市农用土地的质量,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形成更多的规模经营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而推进专业化农业区域布局和专业化产业带培育。
(四)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对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分类,明确不同类型组织的主管部门,并切实承担起管理、指导的职能。各级政府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自愿原则组建,建立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真正让农民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逐步规范和健全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应着重注意:
一是健全机构设置。除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外,还应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组织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及经营业务、财务管理情况,建立组织内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是建立一套严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社(会)审批制度、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风险保障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制度等,以保障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凡对社员生产的产品实行收购、销售的专业合作社,均应制订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办法,如产品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认定、收益分配(包括二次分配)、积累金提取、社员利益保障等,确保社员合理稳定的收入和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积极在实行产品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推行股权设置。即入社社员必须认购股金,但股权设置要以调动投资者和生产者两个积极性为原则。一般股本结构要与社员产品交货总量的比例相一致,由社员自由购买股份,但每个社员购买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合作组织总股份的20%。其中股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要向生产者配置。社员大会决策时可突破一人一票的限制,而改为按股权数设置,这样既充分体现了合作组织的自治原则,也保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发起人的正当权益。
此外,还需明确不同类型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对原定为“合伙企业”性质的必须重新登记,对“集体”性质合作社,通过改制,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规范其经济性质。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