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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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