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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


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姓名:刘**;性别:女;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42年08月;学历:小学;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路****号;邮编:830000; 电话:09912***726;手机:无 ;
  
  原刑事原告人:崔**;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23年12月;学历:高中;(注系陶峙岳将军 “9.25” 新疆和平解放起义国民党部队人员;于2009年2月去世!)
  
  委托代理人: 无
  
  注:①系刑事原告人崔靖寰的遗孀;②本人是一个年近70周岁的孤寡老太婆,1956入伍,原是乌市天山区东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总站正式职工,自1994年因劳务服务公司经营不良下岗失业,失去了正式职工身份,工龄:38年;离55岁退休仅差3年;从 1994年失去工作后,无社保;靠老伴维持生活;③自2009年2月,刑事原告人崔靖寰去世后,没有了生活保障;④因本人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没有经济能力聘请所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委托代理人去做所谓“控告申诉”的东西,所以,此为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
  
  因1997年5月3日儿子崔迪刚(系个体出租车司机)被蔡庆红刘新军等七名案犯在乌市公园街利多饭店打击头部;于1997年5月20日因头部受钝性暴力致死一案;本人对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7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决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乌中刑抗字第5号判决不服;为此,本人提请刑事再审申请!本人认为: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二审判决刑罚不当!
  
  需要说明:2011 年02月27日,受害人的母亲刘丽君,专程跑到北京全国人大信访办反映问题;本人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蔡庆红刘新军等七名案犯的刑事罪责任;而不是普通的聚众斗殴妨害治安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结果!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消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7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决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乌中刑抗字第5号判决并审诉再审;
  
  本人认为:乌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下列恶劣行为:①故意拖延办案造成严重的后果;②故意篡改伪造损毁一些证据;③推卸转嫁责任包庇了那些同案犯;④指使授意他人作伪证故意隐瞒了主要证据的重要情节提供虚假材料;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有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⑥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需要强调:
  
  (一)这样的*公诉书,在加工组织信息的逻辑上,在所认可的证据、证人、证言的法律份量差异上,给人的印象就是: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完全扰乱了我们普通老百姓头脑中所固有的正义与邪恶的区分界限!
  
  (二)这样的*公诉书,简直就是胡芦僧断判胡芦案... 2. 本人请求退还被告人已执行的所谓“丧葬费抚养费”共计46357.64人民币!
  
  此致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自治区高法
  
  口述人:刘丽君
  
  代写人:施玉平
  
  时间:2012年07月12日

《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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