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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变化的分析与建议



  
  一是关于越级行文。新《条例》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而过去的行文规则只对上行文“请示”与“报告”有类似规定。这一变化体现了层级管理的严肃性,有助于上下级之间工作的衔接、安排,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关于上行文的主送。新绦例》规定,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而《办法》只对“请示”作了类似规定。这就要求今后下级单位的“报告”或作为上行文的“意见”在写作时要注意主送上级机关的单一性。
  
  三是关于上行文的授权。新《条例》规定,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这一要求充分考虑了本级党委、政府对所属部门的领导权,有助于工作的协调与开展,可避免出现政出多门,下级部门无所适从、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
  
  四是关于倾向性意见的提出。新《条例》规定,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这一规定有助于上级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科学决策,也有助于督促下级部门主动谋划,积极工作,避免推诿与扯皮。
  
  六、公文处理方面更加强调规范、简洁、保密
  
  一是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新《条例》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审核”环节,新绦例》强调,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关于“签发”,新<例》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这些规定使公文处理的程序更加规范,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
  
  二是简化了公文办理环节。在“收文办理”中,新绦例>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了“承办”,增加了“传阅”和“答复”两个环节,使收文办理的环节增加为7个,对收文办理的要求更高了,目的在于提高工作实效性。“发文办理”的环节则由8个减少为4个,将《办法》中的“起草”、“审核”、“签发”等3环节列入“公文拟制”部分, “用印”并人“印制”部分。新《条例》将发文办理中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公文办理阶段的要求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更加便于执行。
  
  三是公文管理环节突出了安全保密。新绦例》在“公文管理”中要求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对公文的定密与解密、密级件的复制与汇编、公文的销毁与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应了新的时代对公文处理提出的新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七、对新《条例》的两点建议
  
  一是新《条例》体例上存在的问题。新绦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是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第二十五条是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一般应该先谈发文办理,后谈收文办理,这样逻辑关系会更明朗。另外,就发文办理的四大程序“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看,似乎更应该并入第五章“公文拟制”,上述四大程序是公文拟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份公文制作过程的延续。可以说,到了“核发”阶段才意味着公文制作过程的终结。
  
  二是对网络化时代的公文办理应该有明确要求。现在,很多党政部门已经采取网络办公手段,甚至进入无纸化办公时代。在这种大背景下,对公文应该做何要求,什么样的公文不可以上网,可以上网的公文如何上网,网上公文如何保密,涉密电脑如何使用,以及U盘的使用、联网涉密等问题都应该有明确规定,以确保我国核心利益不受侵犯与影响。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团委

《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变化的分析与建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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