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渔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
目 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
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0)劳动管理、工会
11)生产与销售
12)财务、会计、审计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它
21)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
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条 合作各方
甲方:×××× 注册国家:×××××××××国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注册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
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
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
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
共同分享。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
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
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
惠。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
,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吨,成鳗××吨,以及其它水产
品。
第五章 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条 甲方提供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
第十一条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 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
批准。
第十四条 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
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
至××港。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
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
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4.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它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
电增加供应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
5.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
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6.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
进行安排;
7.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
8.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八条 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
国内订货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
3.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
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
4.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
5.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6.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
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
正常投产;
8.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
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9.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
失。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可以
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
权给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
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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