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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
     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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