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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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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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