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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㈠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㈡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办理条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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