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以全免。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本科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进入大专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8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进入中专(不含高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条1—6条款的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镇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凡在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应主动积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章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采取“党员干部包扶”、“部门(单位)扶贫”、“志愿者助残”等措施,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确保为特困残疾人服务,缓解重残人员和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所带来的家庭困难。
充分利用春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所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服务的,镇司法部门应优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本,酌情减免其代理费。
第九章补助金发放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残疾人,在申请补助金时应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残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批准给予定期困难补助的残疾人,镇残联、民政部门及时发放补助金额领取证(卡),收益对象凭发放的“补助金额领取证(卡)”到民政部门领取补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定期补助的对象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特残困难户的补助金按季发放;监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含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补助金)待履行相关手续批准后发放。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和临时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领取补助金的,应由民政部门将补助金送至申请人,并履行受理手续;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需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
第十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镇残联、民政部门应会同村(居)委会对贫困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走访、核查,并根据收入和康复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贫困残疾人定期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领取补助金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在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每年年底,镇政府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镇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1]
在百度搜索:*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2页)
《*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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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本科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进入大专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8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进入中专(不含高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条1—6条款的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镇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凡在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应主动积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章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采取“党员干部包扶”、“部门(单位)扶贫”、“志愿者助残”等措施,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确保为特困残疾人服务,缓解重残人员和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所带来的家庭困难。
充分利用春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所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服务的,镇司法部门应优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本,酌情减免其代理费。
第九章补助金发放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残疾人,在申请补助金时应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残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批准给予定期困难补助的残疾人,镇残联、民政部门及时发放补助金额领取证(卡),收益对象凭发放的“补助金额领取证(卡)”到民政部门领取补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定期补助的对象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特残困难户的补助金按季发放;监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含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补助金)待履行相关手续批准后发放。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和临时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领取补助金的,应由民政部门将补助金送至申请人,并履行受理手续;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需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
第十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镇残联、民政部门应会同村(居)委会对贫困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走访、核查,并根据收入和康复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贫困残疾人定期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领取补助金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在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每年年底,镇政府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镇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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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