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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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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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