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二)、经营行为: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按规定建立台帐得2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亮证照经营得2分;明码标价得2分;签订责任状得2分;有承诺书和信誉卡得2分;农资商品按要求抽样留存得6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 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 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 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
(八)、农资商品未作抽样留存的;
(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n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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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 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 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 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
(八)、农资商品未作抽样留存的;
(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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