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nbsp; 第三十二条 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六章 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第四十一条 全面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实施以“五制两查一打击”为重点内容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年检换照(验照贴花)和建立经济户口等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把关,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同时结合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关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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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六章 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第四十一条 全面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实施以“五制两查一打击”为重点内容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年检换照(验照贴花)和建立经济户口等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把关,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同时结合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关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