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予以披露和曝光。三是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通过市场巡查,深入企业帮助和指导其加强企业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违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和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四是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教育和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在自身做好诚信经营的同时,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广大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第八章 监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工商局、分局(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 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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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工商局、分局(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 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