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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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