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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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