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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局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的使用、维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物业管理细则明确如下:
     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局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局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范围
     1、出租房屋的管理
     2、公共设施的管理
     3、公共场所的管理
     4、园林绿地管理
     5、中央空调管理
     6、电梯(人坐电梯)管理
     7、其它管理
     三、物业管理流程
     1、各局根据单位物业情况,明确物业管理的内容,拟出物业管理计划,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2、根据物业管理的内容,寻找合作客户,初步达到合作意向后,填报物业管理合作意向书。
     3、各局根据合作意向书和物业管理情况拟定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职责和权利。
     4、各局根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
     5、各局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协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客户签订。
     四、注意事项
     1、各局出租房屋出租期限是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待市局审批结果再继续相关工作。
     2、出租房屋时须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3、各局出租房屋须建立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等内容填写清楚。
     4、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缴各局计财部。
     5、各局物业管理专项费用由计财部专项管理。
     五、其它
     1、本细则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文起实施。
   

《物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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