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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深圳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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