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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代理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  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司法规处负责解释。
   

《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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