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 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 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 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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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 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 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 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