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某矿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廉洁、高效、文明、健康发展,根据矿党委五届一次全会关于创建节约型企业的决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矿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作日午间无论内外往来用餐,一律禁止用酒(包括白酒、啤酒、果酒等)。如确因经某某批准的新项目奠基、庆典等重大公务活动需要用酒招待的,必须先报经某某党政办同意,并报某某纪委备案。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不论担任何种职务,有何种原因,一经查实,一律先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随从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200元罚款,同时对上一级分管领导给予100元罚款。月度考核均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或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进入末位。
第六条 工作日午间禁酒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同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检查
的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禁酒规定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每次给予200 元奖励。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协助党委、行政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某某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通知》(某某矿司纪[2003]9号文件)同时废止。 《某矿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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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廉洁、高效、文明、健康发展,根据矿党委五届一次全会关于创建节约型企业的决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矿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作日午间无论内外往来用餐,一律禁止用酒(包括白酒、啤酒、果酒等)。如确因经某某批准的新项目奠基、庆典等重大公务活动需要用酒招待的,必须先报经某某党政办同意,并报某某纪委备案。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不论担任何种职务,有何种原因,一经查实,一律先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随从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200元罚款,同时对上一级分管领导给予100元罚款。月度考核均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或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进入末位。
第六条 工作日午间禁酒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同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检查
的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禁酒规定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每次给予200 元奖励。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协助党委、行政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某某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通知》(某某矿司纪[2003]9号文件)同时废止。 《某矿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