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综合范文 >> 规章制度 >> 正文

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49806.html

  • 上一篇范文: 企业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 下一篇范文: 公安调研成果奖励办法

  •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规章制度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