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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二)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三)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四)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三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八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
     第二十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档案由本单位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非国有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其档案,接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按约定收取整理、鉴定、保管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国有企业解散、破产时,其档案可以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应留在中国境内,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慝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非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的;
     (二)明知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涉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
     (五)擅自非法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非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江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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