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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研究


p;(四)弱势群体的成因
   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城镇劳动就业体制收入分配原则体制等的改革,在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平均广义”等的同时,城乡居民亦从普遍贫穷的时代走向了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的时代。随着社会的巨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的全球化之后,城市的失业、农村的破产将可能加剧。
   其一,是由于个体在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人天生的各种素质不同,加上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自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异某些身体素质较差,或者有残疾等生理条件、自然条件的限制,他们在社会的竞争力相对较弱,这样他们就不可避免地沦为收入水平低下的弱势群体。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曾经说,人的智力和体力不同,赡养的家庭人口多少不同,那么其富裕程度就会有差异。
   其二,是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公平。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就会使某些社会成员进入弱势群体。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不平等的价格制度、不平等的城乡投资政策,对比悬殊的收入差距、不平等的税赋、不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平等的医疗保障权、农民身份不平等,等等。
   其三,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伴生物。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导致三个效应:第一,导入市场竞争,产生“优胜劣汰”效应。结果,既使一部人——一般情况下是社会精英,成为胜者和富裕者,又使一部分人——通常情况下社会大众中的相当一部分混为失败者和贫困者。第二,追求效率的正负“双重效应”。正是追求效率,一些国有企业在分配体制上开始打破平均主义、消除大锅饭现象,在分配上拉开档次和差距,合理的差距是社会和企业保持活力所必须的;负效应是因为资源有限、资源的稀缺性,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第三,产业结构的调整效应,那些在没有前途的产生中工作的职工,在调整过程中被甩出去了。所有这些趋势在近期内不可能有根本的转变。
   二、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需要。大家知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的广大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所以弱势群体如果得不到关注,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就会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这又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成功地构建。
   =.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谐社会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具体列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又实实在在存在着事实。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化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的一部分。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没有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例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在群体的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
   =.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这就使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同时,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集中性和群体性。这个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出现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并得以认真解决。只有这样,社会才能长治久安,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三、目前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和扶持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方面
   一方面由于前几年国家扶持力度不足,政策倾斜不够,社会关注程度和社会保障力度不足,客观上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不够。同时由于国家和政府宣传力度弱,致使整个社会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声音比较小,没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受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产生弱势群体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十分正常现象。对弱势群体问题认识不足,从而不能从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二)法律方面
   一是现有法律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能受立法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而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我国宪法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严重不足。
   二是现有法律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的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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