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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县级土地储备机制的调研报告


   主要表现在:①在目前土地收购储备的实际运作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已成为其主要目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时,往往简化土地报批程序,把本应该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用等报批手续的土地,却草率地以一纸收购合同就替代了,违规操作现象多有发生,这于土地储备“规范调控土地市场、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初衷是相背离的;②对于土地使用权符合收回、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根据各地《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论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时常有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 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 为这些违法行为当事人大开方便之门,绿灯放行,严重地干拢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正常运行;③主要是土地储备工作者全局意识不足,服务意识差。工作人员行政化管理意识浓,而服务市场的意识差,与土地储备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经济的宗旨不协调,存在工作效率低、不及时学习,观念和业务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等现象,成为制约土地储备工作的一大因素。
          其六,是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经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一系列过程中,缺位现象比较严重,营造的用地环境太差。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并进行公开出让的目的,原本是要通过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搞好用地服务,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激活,使其朝着合理的用地方向流动,以实现其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但在我省的许多地方,出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一些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运作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过程中,往往把自己的职责仅仅定位于一个"中间批发商"的角色,利用权力优势,想方设法地把土地低价收购进来,再想方设法地把它高价卖出去,从而赚其差价,获其利益了事。至于土地出让以后,你用地者怎样干、干成啥,那就不是我的事了。笔者在基层调研时,就亲历过这样一个例子。2003年,x县土地管理部门以统征方式收购x村集体所有土地数亩,后经过公开出让,x外地开发商竟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4年春,当x开发商意欲开发建设时,却遭到当地村委的百般刁难,理由是:在该村管辖区域内施工,得先付其施工管理费,并美其名曰为"协调费",且一张嘴就是十几、二十万元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意思是说,只要你交了钱,在你施工期间,如有村民欺生从中闹事,由其村委出面协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让你举步维艰。情急之下,x开发商只好请求当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出面给予协商解决,但被推委再三。无奈,x开发商只好搁浅了工程建设。试想,这样的用地环境,以后谁还敢再来投资呀?!
    县级土地收购储备机制建议及对策
            首先是要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的运营。
           即:在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运营上,政府、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仅要及时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土收益的及时回收,更要协助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的资金筹措和投放工作。
           对于县级财政收入情况好一些的地方,县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言献策,将可划出用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列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纳入到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体系内,并可视当地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财政划出。这样一来,既可以减轻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贷款利息高、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大幅增加的压力,又可以协助政府从资金投入市场的额度量方面有效地调控土地市场的供应和需求关系,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呢?对于县级财政收入情况一般的地方,县级财政部门则更应积极配合好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充分利用国家及省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的政策依据,按照省厅与省中行达成的贷款协议,主动地与当地信贷部门联系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并在资金的信贷上提供积极的担保帮助。
            其次是要积极拓展并选择合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式。
           土地储备库建成后,凡是政府储备土地必须入库,以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统一供地。土地的收购储备在具体运作上,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征用。近几年的城市化发展证明,城市 的拓展用地及预留地主要依靠征用即政府统一征地的方式取得,是土地储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符合征用条件的集体土地,必须在完善土地征用手续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土地储备库。如县城“村改居”后即可采用这种土地储备方式,来解决“城中村”改造的老大难问题。
           2、收回方式。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土地,闲置土地,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可以收回后入库。但从实际工作中看,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真

《关于我市县级土地储备机制的调研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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