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登记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㈡股东的出资额;
㈢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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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登记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㈡股东的出资额;
㈢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