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且已经证实的,取消个人总分。
⒈办“私案”的;
⒉受贿、索贿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造成严重错案的;
⒋打人骂人、滥用枪支械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⒌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
⒍违法单独外出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⒎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⒐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⒑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部门目标
第二十四条立案庭工作目标
⒈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别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审查后当日立案,各类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转各庭局,未经批准超过上述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⒊申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申诉案件审查差错率不超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承办人审查案件出现差错每件减分。
⒌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承办人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减庭长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减庭长分。
⒍每月通报一次信访申诉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⒎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调院领导、部门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分,越级上访控制在自治区法院系统平均数以下,为立案庭庭长加分,其他人员加分。
⒏加强审限监督,每月通报一次审限、报延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没开减庭长分。
⒈及时准确向研究室提供各类数据,延误或者误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第二十五条刑事审判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⒊二审依法公开开庭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一、二审及减刑、假释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每减少一天承办人、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做好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验明正身,监督火化等项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因工作不尽职尽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出现重大事故的取消责任人总分,减庭长分,全年执行死刑正规安全且无漏洞、分别为庭长和审判员各加分。
⒈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第二十六条民事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结案前通知并督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每件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⒊一、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⒋依法公开开庭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法院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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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且已经证实的,取消个人总分。
⒈办“私案”的;
⒉受贿、索贿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造成严重错案的;
⒋打人骂人、滥用枪支械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⒌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
⒍违法单独外出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⒎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⒐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⒑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部门目标
第二十四条立案庭工作目标
⒈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别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审查后当日立案,各类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转各庭局,未经批准超过上述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⒊申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申诉案件审查差错率不超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承办人审查案件出现差错每件减分。
⒌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承办人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减庭长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减庭长分。
⒍每月通报一次信访申诉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⒎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调院领导、部门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分,越级上访控制在自治区法院系统平均数以下,为立案庭庭长加分,其他人员加分。
⒏加强审限监督,每月通报一次审限、报延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没开减庭长分。
⒈及时准确向研究室提供各类数据,延误或者误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第二十五条刑事审判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⒊二审依法公开开庭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一、二审及减刑、假释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每减少一天承办人、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做好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验明正身,监督火化等项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因工作不尽职尽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出现重大事故的取消责任人总分,减庭长分,全年执行死刑正规安全且无漏洞、分别为庭长和审判员各加分。
⒈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第二十六条民事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结案前通知并督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每件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⒊一、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⒋依法公开开庭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法院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