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三)搞好衔接配合。机关效能建设不再单独开展活动,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密切结合起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要把效能建设作为我县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内容,在教育活动的每一阶段都要增加效能建设的任务,通过扎实有效的活动,切实解决乡镇、县直部门和部门干部在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实现机关效能建设的预期目的。
(四)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抓效能建设促工作落实的指导思想,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加快推进“三大战略”这一主题,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好当前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用工作落实的水平来衡量机关效能建设的水平,用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来检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果,努力通过机关效能建设,推动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此件发至乡级)
附件:
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整体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监察,是指对全县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全面提升。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机关效能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能完成或按时完成工作责任目标或未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事项,影响整体工作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以致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五)上班时间玩牌、打麻将、上网聊天、擅离工作岗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接受宴请或工作日午餐饮酒的(接待县外客人除外);
(七)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接受或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拖扯皮的;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
(三)向生产经营者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赞助、摊派,吃、拿、卡、要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无法定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许可前的有偿培训、有偿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或违法收取抵押金和许可费用的;
(六)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费、检查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经县经保委批准,擅自到企业实施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随意查扣运输我县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运输车辆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被效能告诫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免谈话或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 《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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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抓效能建设促工作落实的指导思想,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加快推进“三大战略”这一主题,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好当前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用工作落实的水平来衡量机关效能建设的水平,用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来检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果,努力通过机关效能建设,推动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此件发至乡级)
附件:
淇县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整体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监察,是指对全县各级党委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全面提升。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影响机关效能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能完成或按时完成工作责任目标或未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事项,影响整体工作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以致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搞假公开、无效公开的;
(五)上班时间玩牌、打麻将、上网聊天、擅离工作岗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接受宴请或工作日午餐饮酒的(接待县外客人除外);
(七)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接受或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拖扯皮的;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
(三)向生产经营者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赞助、摊派,吃、拿、卡、要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无法定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许可前的有偿培训、有偿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或违法收取抵押金和许可费用的;
(六)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费、检查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经县经保委批准,擅自到企业实施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随意查扣运输我县企业生产原料和产品运输车辆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被效能告诫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可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可予以诫勉谈话;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免谈话或行政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 《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