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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效能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督查中心负责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效能责任追究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决定进行受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对效能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四条 效能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效能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复申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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