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趋势性的思考
我参加司法行政系统多层次的综合性、专项性的会议,大家谈论最多的,也是较集中的话题是: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如何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凸现司法行政的社会地位及社会功效。我想我们在谈论这一话题的同时,是否可以再更深一层次思考:我们要充分完全地凸现司法行政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效,其决定性动因是什么?我认为: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及客观趋势,才是我们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实现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及表象的客观趋势,才能透析司法行政系统的战略地位及存在意义,这样我们在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履行职能、探索发展过程中才有永久的、持续的动力。因此,我们应该透析研究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趋势性,以此来引导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方式、方法,探索完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律,在履职过程中,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目标的同时,凸现司法行政的战略地位和社会功效。
首先,我们来探讨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性。
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处的职能位置以及参与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务中应发挥的战略性地位和作用。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司法行政系统功能。它含盖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司法资格考试等六大职能。六大职能构成了司法行政系统功能,它的核心功能是普法依法治理;第二,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目标——推动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功能在推动社会文明、经济发展、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显现,它意味着我们要用战略目光来认识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推动社会步入民主法制社会的绝对可能性,凸现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目标的战略性。总之,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战略性都具体体现在其六大职能之中。
(一)普法依法治理职能的战略性
普法依法治理是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核心。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贯彻实施,各级都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最近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新战略,南京市委、市政府也提出建设三个文明特色区域的战略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依法治理必须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的体系必须为整个社会所熟悉,并遵守它、适用它,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理的客观性。因此,普法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是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的核心的重要表现。普法依法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本质上就是教育引导公职人员和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因此,我们司法行政系统人员要站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高度,以创新的理念和思维,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普法依法治理的新举措,以此推动和促进法制社会建设,发挥普法依法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动能。
(二)人民调解工作功能的战略性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创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其功能战略性体现于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对社会群体的广泛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我国正处于社会内部变革之中,社会关系的调整加之社会内部自身变革存在的诸多矛盾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安全性。人民调解工作,把社会主义法与道德作为标杆,平衡着各种社会关系,化解了种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秩序的建立,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被吸纳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推动社会步入民主法制社会的基础,也是体现基层民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功能战略性表现所在。
(三)法律援助功能的战略性
法律援助是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职能,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维护社会公正,维护人权,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它顺民意,得民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弱势群体,热心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援助是“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